新闻中心

《物权法》颁布施行后的房屋拆迁

来源:美联地产  时间:2009-8-27 9:04:40

文/拆迁安置部经理 王科军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国家级法律。实施物权法,从宏观层面讲,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重大;从微观层面讲,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的进度、成本等意义重大。物权法所指的“物”,就包含了房屋;物权法所指的“权利人”,就包含了拆迁人、被拆迁人和拆迁关系人。可见房屋拆迁与物权法关系密切,认真学习、正确理解物权法,探讨物权法对房屋拆迁的影响,对搞好本公司房屋拆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。笔者根据几年的实际拆迁工作经验,结合对《物权法》的学习理解,欲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些粗浅体会:
一、《物权法》不是房屋拆迁工作的克星,房屋拆迁工作仍将依法依规进行
    《物权法》出台前后,各类媒体都进行了大量宣传报导。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,什么本土版的“中国最牛的钉子户”呀,海外版的“风能进、雨能进、国王不能进”的“磨房故事”呀,更是纷纷扬扬。有的人就此认为,物权法实施以后就不能搞房屋拆迁了,尤其是私房更是不能动,就像一颗“地雷”,谁都不能碰,否则就是违反物权法。
     其实这是一种片面认识,是对物权的绝对化理解。从物权法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基本思想,一是物权法对各类主体的物权给予平等的保护;二是任何人行使物权都要依法进行。也就是说,国家、集体、个人的物权都是平等的;没有绝对的物权,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物权。对于房屋拆迁工作者来说,要打消顾虑,只要依法办事,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实施房屋拆迁。对于公民来说,只能依法行使物权、维护物权,却不能“滥用权利”。《物权法》第七条明确规定:“物权的取得和行使,应当遵守法律、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” 有人说,私人还会有什么“滥用权利”?同样有。比如某一被拆迁人对房产评估机构评出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接受,又不按照复估——另行评估——专家委员会鉴定——拆迁裁决的法定程序解决,就是一味索要高出市场价格许多的拆迁补偿费,这就是对物权的滥用,同样是法律不允许的。
   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”。征收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,而是为了拆迁,腾出地盘用于新的建设。这就充分说明只要依法,房屋拆迁仍将进行,私房也不是“地雷”不能碰。
纵观世界城市发展的历史,可以说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的发展。千百年来,城市都是在建设——拆迁——建设的循环、往复中向前发展。城市建设离不开拆迁,这是城市新陈代谢的需要。一个城市没有新陈代谢,将窒息死亡。只有吐故纳新,城市才有活力。人们常说的“日新月异”、“旧貌换新颜”就是这个意思。
    现行的房屋拆迁法规,即使有与物权法抵触的地方,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仍然是有效的。因为法律的效力一般都不溯及既往,所以物权法只能规范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关系物权的行为。与物权法抵触的条款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自动失效;不抵触的条款继续有效,直至宣布废止。顺便提一下,武汉市房屋拆迁活动所依据的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》,直到现在仍然在执行,相关立法和管理部门并没有依据物权法做出相应修改或废除。
二、对“公共利益需要”的理解
   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《宪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,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(当然包括房屋)实行征收或者征用。但即使是政府征收,仍然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。这就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物权的保护。这也就是说,房屋拆迁必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,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,就不能拆迁。
    什么是“公共利益”?物权法没有界定,也没有列举(也不可能完全列举)视为公共利益的事项。笔者认为,公共利益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,一个层次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含义;另一个层次是作为行使权力事实要件的含义。前一层次的含义可以从理论上界定,后一层次的含义却要针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评价。这就为判定一个房屋拆迁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带来了困难,将众说纷纭,进而导致“公婆”口水博弈。从理论上讲,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到的利益(好处)。当然,这也存在着“见仁见智”的问题。尽管如此,但并不意味着“公共利益”是当权者手中的一块橡皮泥,要圆就圆,要扁就扁。有些房屋拆迁项目可以明显看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,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、低洼危旧房改造项目、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等等。公共利益需要不是要牺牲个体利益,而在于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动态平衡。
    对一些很难看出或者很难理解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,其拆迁难度将会增大,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。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公共利益需要,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,也不能由被征用人(即被拆迁人)说了算。比如我司即将进行拆迁的奥园地块、五福路地块等,项目中既有公共利益部分,也有商业利益部分。这些地块的拆迁,主要是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拆迁许可证批准而进行拆迁活动,这是我们进行拆迁的绝对必要前提,当然会受到我们的欢迎。但不仅于此,为了顺利的开展拆迁,还应当举行听证会,经过充分论证来确定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。参加听证的应当有专家学者、行政管理部门、拟拆迁地块的民众代表等。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的决定过程中,听证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,也是一个宣传民众、统一认识的必要过程,应当从制度上、工作环节上予以保证和落实,如此或将降低我们进行拆迁的工作难度。
(未完待续)